创新创业学院
2017年3月20日
甘肃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是进一步优化我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技能训练及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经学校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是本科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本科生必须在一至七学期取得4个创新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学分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实践内容
(一)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二)项目:包括学校各级大学生训练项目、横向、纵向委托课题等科学研究项目;
(三)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四)著作,包括出版专著、软件著作等;
(五)竞赛获奖,主要是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竞赛,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各类竞赛中获奖者。
第五条 创业实践(技能)内容
(一)创业活动,学生注册创办公司;
(二)创业训练,包括学生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获得非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
第三章 认定方式及分值
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多次参加同一项目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可累计,但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一次性取得学分超4学分的,以单次取得的学分计。
第七条 活动规定必须由团队合作完成的项目,团队成员均按相应分值记;非必须但有负责人牵头完成的项目,则按比例计算学分:排序第1人记相应分值的80%,排序2到5人记相应分值的50%,其他成员不记分。
第八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
(一)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者,可分别计3、2、1学分。
(二)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成果奖者,计4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3、2、1学分;获校(地厅)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三)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计4学分,省(部)级计2学分,校(地厅)级计1学分;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依据项目权重价值计1至3学分;主持并完成学校大学生创新项目,校级重点项目计2学分,校级一般项目或院级重点项目计1学分,院级一般项目计0.5学分。
(四)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凡被SSCI、SCI、EI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论文计4学分;核心刊物论文计2学分;一般省级刊物论文计1学分。
(五)发表著作。编写散文、诗歌、小说或学术著作并公开出版,以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独撰者计4学分;主编计3学分;副主编计2学分;参编者计1学分。
(六)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SRTP项目,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工作条例》(甘农大教字〔2007〕68号)的规定通过结题评审者,计创新学分1分,获得校级优秀项目者可获得1学分创新学分。此类创新学分的申请由学院受理和汇总,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在国家级刊物每发表1篇注明受我校SRTP项目资助者发表研究论文,可获得2学分创新学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省级及校级刊物获1学分创新学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此项创新学分可累加。
(七)学术活动。学生参加学术研讨会议并提交论文,全国性会议计4学分;全省性会议计2学分;地区性会议计1学分。
第九条 创业实践(技能)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
(一)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分别计3、2、1学分;获校(地厅)级奖励者,计1学分;参与竞赛计0.2学分(学科竞赛名目见附件)。
(二)技能考核。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计1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计1学分;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含外专业与非外语专业)计0.5学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计1学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计0.5学分。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技能鉴定或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2学分,中级证书者计1学分,初级证书者计0.5学分;普通话一级甲等计2学分,一级乙等计1学分,二级甲等计0.5学分。
(三)创办公司。在校期间注册创办公司并吸纳3-5名毕业生(毕业三年内)就业的计2学分,在校期间注册创办公司计1学分。
(四)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组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组,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及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各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创新教育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教学秘书及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生创新学分认定、记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4月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经认定后统一进行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经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组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和《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学分记分册》。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学分,并根据《甘肃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甘肃农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认定原则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均可根据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所获学分经过认定,计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创新创业类模块。认定学分可以累加,但总数不得超过学生培养计划所要求的的创新创业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学分总和(8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十六条 待认定成果第一署名非学生本人的,其第一署名人需为其指导教师,且最多认定除指导教师之外的前三位完成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超规定创新学分(4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若无法完成规定创新学分,也可通过多修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弥补,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6级开始实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表1:
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表
| 项 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学分值
|
| 创新实践学分
|
申请专利
|
获专利证书(软、硬件著作权)
|
创造发明
|
3
|
| 实用新型(软、硬件著作权)
|
2
|
| 外观设计
|
1
|
| 科研获奖
|
国家级
|
国家级奖
|
4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校(地厅)级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科研项目
|
纵向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4
|
| 省(部)级
|
2
|
| 校(地厅)级
|
1
|
| 横向科研项目
|
视项目的权重价值
|
1~3
|
| 学校大学生创新项目
|
校级重点
|
2
|
| 校级一般或院级重点
|
1
|
| 院级一般
|
0.5
|
| 发表论文
|
学术论文
|
被SCI、SSCI收录文章
|
4
|
| 被EI、ISTP收录或转载
|
3
|
| 核心期刊
|
2
|
| 一般期刊
|
1
|
|
|
SRTP项目
|
结题
|
通过结题评审
|
1
|
|
|
获得校级优秀项目
|
1
|
|
|
发表注明我校SRTP项目资助论文
|
国家级
|
2
|
|
|
省级
|
1
|
| 创业实践(技能)学分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校(地厅)级
|
获奖
|
1
|
| 参与
|
0.2
|
| 技能考核
|
各种等级考试
|
专业外语八级考试
|
1
|
| 外语六级考试
|
1.5
|
| 外语四级考试
|
1
|
| 国家计算机三级
|
1.5
|
| 国家计算机二级
|
1
|
| 全国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或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
高级(证书)
|
2
|
| 中级(证书)
|
1
|
| 初级(证书)
|
0.5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参与奖
|
1
|
| 普通话等级考试
|
一级甲等
|
2
|
| 一级乙等
|
1
|
| 二级甲等
|
0.5
|
| 学术活动
|
参加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
|
全国性会议
|
4
|
| 全省性会议
|
2
|
| 地区性会议
|
1
|
|
|
创办公司
|
注册创办公司
|
吸纳3-5名毕业生就业
|
2
|
|
|
|
|
创办公司(公司法人)
|
1
|
|
|
其他
|
收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
|
1~3
|
说明:
1.赛事级别界定:
(1)国家级赛事是指由教育部或共青团中央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赛事活动。
(2)省(部)级赛事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或中央部委主办的大学生赛事活动;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学术团体(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全国大学生赛事活动,按省(部)级赛事认定。
(3)校(地厅)级赛事是指由学校、地市州人民政府、共青团市(州)委或厅(局、委、司)举办的大学生赛事活动。
(4)全国赛事省级区域竞赛按按省(部)级对待;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各类赛事按校(地厅)级对待。
2.若奖项中设有特等奖,在该获奖级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加1学分。
3. 若学生创新超过4学分,超出学分可充减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